香港房屋協會
網頁指南 相關網址 事業發展良機 回饋社會 English
 
 

首 次 置 業 貸 款 計 劃 申 請 資 格 〔家 庭〕

前 言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1998 年 4 月 中 推 出 「 首 次 置 業 貸 款 計 劃 」 , 從 貸 款 基 金 撥 出 港 幣 180 億元 , 為 約 30,000 個 符 合 資 格 家 庭 提 供 貸 款 。 最 高 貸 款 額 可 達 港 幣 600,000 元 或 購 入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淨 樓 價 的 三 成 , 以 較 低 數 額 為 準 。 還 款 則 由 動 用 貸 款 第 四 年 開 始 以 120 期 每 月 等 額 償 還 。

若 每 月 家 庭 總 收 入 低 於 港 幣 25,000 元 者 , 還 款 利 息 以 年 息 兩 厘 計 算 ; 若 家 庭 總 收 入 介 乎 港 幣 25,001 元 至 港 幣 50,000 元 之 間 , 年 息 則 以 三 厘 半 計 算 。 所 有 利 息 均 由 動 用 貸 款 日 開 始 計 算 。

購 買 私 人 住 宅 之 樓 齡 , 按 入 伙 紙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發 出 日 期 計 算 , 不 得 超 過 30 年 。 倘 該 樓 宇 仍 在 建 築 期 間 , 則 樓 宇 之 入 伙 紙 發 出 日 期 距 離 「 合 格 證 明 書 」 的 簽 發 日 期 不 得 超 逾 20 個 月 。

購 買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之 淨 樓 價 即 指 單 位 購 入 價 , 但 不 包 括 車 位 、 裝 修 及 傢 俬 、 律 師 費 、 佣 金 、 印 花 及 其 他 稅 項 和 開 支 等 。 可 購 入 的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 不 包 括 受 政 府 資 助 售 出 之 單 位 , 如 「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 「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 、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 、 「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 等 , 已 補 地 價 或 不 再 受 售 樓 及 轉 讓 限 制 束 縛 者 除 外 。

成 功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就 其 繳 付 物 業 樓 價 所 作 之 「 申 請 人 提 供 款 額 」 不 得 超 過 港 幣 1,000,000 元 。 「 申 請 人 提 供 款 額 」 是 指 淨 樓 價 在 經 扣 減 (i) 第 一 法 定 按 揭 或 衡 平 法 上 之 按 揭 ( 即 樓 花 按 揭 ) 規 定 下 所 取 得 之 不 超 過 淨 樓 價 七 成 之 有 抵 押 貸 款 款 額 及 (ii) 申 請 人 在 上 述 計 劃 規 定 下 從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取 得 之 貸 款 款 額 後 , 根 據 購 買 物 業 之 合 約 規 定 已 支 付 或 應 付 予 賣 方 之 任 何 款 項 ( 不 論 款 項 來 自 申 請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 。 若 申 請 人 所 取 得 及 在 第 一 法 定 按 揭 或 衡 平 法 上 之 按 揭 ( 即 樓 花 按 揭 ) 規 定 下 得 到 保 證 之 貸 款 款 額 超 過 淨 樓 價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 則 超 出 之 部 分 款 額 亦 計 算 在 「 申 請 人 提 供 款 額 」 內 。



申 請 資 格

(一) 每 份 申 請 書 須 包 括 最 少 兩 名 直 系 親 屬 ( 連 申 請 人 在 內 )( 註 一 )
 
(二)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18 歲 , 於 提 交 申 請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7 年 或 以 上 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其 在 港 的 居 留 並 不 受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限 制 。( 註 二)
 
(三) 每 月 家 庭 總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港 幣 50,000 元 。 ( 註 三 )
 
(四)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擁 有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超 過 港 幣 1,000,000 元 。( 註 四)
 
(五)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在 提 交 申 請 日 期 前 120 個 月 直 至 領 取 「 合 格 證 明 書 」 時 , 在 香 港 並 無 以 任 何 形 式 ,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任 何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 註 五 )
 
(六)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均 不 能 是 公 共 房 屋 戶 主 或 擁 有 居 者 有 其 屋 的 登 記 戶 籍 , 或 已 / 正 享 用 政 府 提 供 之 自 置 居 所 資 助 。 ( 註 六 )

〔 本 申 請 書 中 提 及 「 提 交 申 請 日 期 」 者 , 是 指 郵 寄 申 請 書 郵 戳 之 日 期 。 如 對 以 上 申 請 資 格 闡 釋 有 任 何 爭 議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 房 協 」 ) 的 決 定 為 最 後 的 決 定 。 〕

返回頁首

關於我們  |  訊息中心  |  業務範疇  |  資料庫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