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課 稅 前 現 職 最 近 之 基 本 薪 金 、 工 資 及 津 貼 、 固 定 及 不 固 定 花 紅 、 佣 金 、 退 休 金 及 一 切 津 貼 , 惟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的 老 人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除 外 。 最 近 基 本 薪 金 、 工 資 及 津 貼 、 固 定 及 不 固 定 花 紅 、 佣 金 、 退 休 金 及 津 貼 分 別 以 審 批 期 間 於 現 職 所 賺 取 的 金 額 計 算 。 計 算 不 固 定 收 入 或 總 收 入 中 的 不 固 定 部 份 , 以 現 職 過 去 12 個 月 之 平 均 數 為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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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一 切 從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所 擁 有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的 房 地 產 物 業 、 車 輛 得 到 的 總 收 入 , 不 得 扣 除 按 揭 供 款 , 稅 項 及 其 他 支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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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一 切 從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在 香 港 或 海 外 經 營 生 意 所 得 到 的 總 收 入 / 利 潤 , 不 得 扣 除 稅 項 。
- 申 請 人 及 / 或 家 庭 成 員 如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或 經 營 非 有 限 公 司 , 必 須 提 交 由 獨 立 執 業 會 計 師 證 明 之 財 政 報 告 及 最 近 課 稅 年 度 之 繳 稅 通 知 單 , 作 為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證 明 。 財 政 報 告 須 包 括 12 個 月 的 財 政 狀 況 ( 新 近 經 營 者 除 外 ) , 而 結 算 日 期 與 接 見 日 期 相 距 不 能 超 過 3 個 月 。
- 申 請 人 及 / 或 家 庭 成 員 如 持 有 有 限 公 司 股 權 ( 上 市 公 司 除 外 ) , 則 須 提 交 經 由 獨 立 核 數 師 審 核 有 關 該 公 司 的 財 政 報 告 及 最 近 課 稅 年 度 之 繳 稅 通 知 單 , 作 為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證 明 。 該 份 財 政 報 告 須 包 括 12 個 月 的 財 政 狀 況 ( 新 近 成 立 者 除 外 ) , 而 結 算 日 期 與 接 見 日 期 相 距 不 能 超 過 6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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