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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 0 0 8 - 0 9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 公 布 政 府 會 動 用 1 0 億 元 推 行 「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 ( 津 貼 計 劃 ) , 並 委 託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負 責 推 行 。 「 津 貼 計 劃 」 為 長 者 自 住 業 主 提 供 財 政 資 助 , 維 修 保 養 物 業 及 改 善 樓 宇 安 全 。 每 位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自 住 業 主 在 5 年 內 最 高 可 獲 4 萬 元 的 津 貼 。 有 關 津 貼 亦 可 用 作 償 還 申 請 人 名 下 於 屋 宇 署 、 市 區 重 建 局 或 房 協 的 樓 宇 維 修 貸 款 。
房 協 是 獨 立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 會 負 責 推 廣 、 處 理 和 審 批 長 者 自 住 業 主 的 申 請 , 以 及 安 排 發 放 津 貼 款 項 等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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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長者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長者居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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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涵蓋住用單位及/或大廈公共地方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的維修工程︰ |
| 2.1 |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
| 2.2 |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和紙皮石; |
| 2.3 |
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
| 2.4 |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
| 2.5 |
提供、改善和維修保養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
| 2.6 |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
| 2.7 |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
| 2.8 |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
| 2.9 |
進行斜坡和擋土牆的維修保養或改善工程; |
| 2.10 |
改善板間房的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工程; |
| 2.11 |
與上述工程相關的維修保養工程,包括勘測工程和專業服務,以及 |
| 2.12 |
進行與上文2.1至2.11項有關的附帶或跟進工程,例如因修葺或修復工程所引致的整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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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申請人於屋宇署、市區重建局或房協的樓宇維修貸款餘數,及/或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 |
| 3.1 |
持有香港身份證,年滿60歲; |
| 3.2 |
是住用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的業主; |
| 3.3 |
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有關物業; |
| 3.4 |
符合以下入息及資產限額(或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普通高齡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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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入息限額
註(一)(港元) |
資產限額註(二) (港元) |
| 單身人士 |
$6,660 |
$372,000 |
| 已婚人士 |
$10,520 |
$562,000 |
(生效日期2/2012)
註 (一) 入 息 限 額 的 計 算 : 不 包 括 強 積 金 供 款 、 傷 殘 津 貼
、 高 齡 津 貼 及 有 關 自 住 物 業 的 按 揭 供 款 。
註 (二) 資 產 限 額 的 計 算 : 不 包 括 有 關 自 住 物 業 的 價 值 。
| 4.1 |
有意申請的人士,可到下列辦事處索取或在下列網址下載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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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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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1) 申 請 組 ︰ 香 港 大 坑 浣 紗 街 23 號 龍 濤 苑 地 下
(2) 各 區 物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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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址 |
www.hkhs.com |
| 機 構 |
屋 宇 署 |
|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亞 皆 老 街 113 號 19 樓 1908 室 |
| 網 址 |
www.bd.gov.hk |
| 機 構 |
市 區 重 建 局 |
| 地 址 |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1 號 新 紀 元 廣 場 低 座 10 樓 |
| 網 址 |
www.ura.org.hk |
| 4.2 |
有意申請的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遞交房協申請組
或房協轄下各區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亦可郵寄或傳真(25040867)至房協申請組,或郵寄至郵政總局信箱13622號,信封面請註明「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
| 4.3 |
申請津貼進行住用單位維修工程,必須在工程未展開前遞交申請表格。 |
| 4.4 |
申請津貼進行大廈公共地方的維修工程,必須在大廈維修工程完工證明書日期前遞交申請表格。 |
| 4.5 |
申請人必須聘用有關的合資格註冊承建商,並於完工後遞交其註冊證明影印本及有關的法例要求的完工證明影印本以作核實。如申請人未能遞 交所需文件,將不獲批津貼進行有關的工程項目。 |
| 5.1 |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港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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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在5年內可獲批 最多港幣4萬元的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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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物業在5年內可獲批最多港幣4萬元的津貼。 |
| 5.2 |
津貼額將依照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擁有物業的業權份數按比例計算。 |
| 5.3 |
合資格申請人如有尚未清還或拖欠屋宇署、市區重建局或房協的樓宇維修貸款,津貼將先用以償還該等貸款。 |
| 5.4 |
如申請人是以津貼償還其名下於屋宇署、市區重建局或房協的樓宇維修貸款,欠款額會以遞交申請表格日期為準(即郵戳日期)。 |
| 5.5 |
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將不獲批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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