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 |
申
請 人 與 一 同 申 請 的 成 員 必 須 在 遞交申請表前已年 滿 六 十 歲 (以身份証出生日期為準)。
如 屬 夫 婦 關 係 的 二 人家 庭 , 配 偶 年 歲 只 需 在 五 十歲 以 上
。 |
| (
二 ) |
一
同 申 請 的 成 員 可 為 一 至 三 人 , 關 係 不 限 。 |
| (
三 ) |
申
請 人 須 於 提 交 申 請 前 已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7 年 或 以 上 (以 身
份 證 的簽 發 日 期 為 準 ) 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其 在 港 的 居 留 並 不 受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限 制
。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表 內各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長 期 在 香 港 居 住 。
|
| (
四 ) |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表 內 各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和 資 產 須 全 部 計算
, 總數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的 最 高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
| 申
請 人 數 |
入
息 限 額 |
資
產 限 額 |
| 一
人 |
$
14,900 元 |
$
161,000 元 |
| 二
至 三 人 |
$
14,900 元 |
$
242,000 元 |
|
| (
五 ) |
申
請 人 連 同 申 請 表 內 各 成 員 由 遞 交 申 請 前二十四個月內 直至 獲 配單
位 後 簽 訂租 約 期 間 , 在 香 港 並 無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任 何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
| (
六 ) |
申
請 人 及 包 括 在 申 請 表 內 的 成 員 均 不 能 現 為 / 曾 為 政 府
或 香 港 房屋 協 會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下 所 購 物 業 的 業 主 / 前 業
主 。 倘 婚 姻 狀 況改 變 而 已 在 有 關 的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登 記 冊
上 取 消 名 字, 則 不 受 此 限制 。 |
| (
七 ) |
申
請 人 與 一 同 申 請 的 成 員 必 須 身 體 健 康,可 自 行 照 料 生 活
起 居 。 |